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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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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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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1路;2路;3路;3路远遥社区;4路;7路;8路;9路;10路;10路黄岛路支线;11路;13路;16路北环线;16路南环线;18路;20路;21路;22路;23路;24路;26路;27路;28路;28路鲁东驾培基地;32路;33路;36路;36路西七夼;38路;39路;40路;43路;47路;49路;50路;53路;55路;95路;103路;107路;110路;112路;113路;115路;115路夜班区间;116路;128路;k2路;k5路;k6路;k7路在“威高广场(华联)”站点下车,迪尚大厦十楼。 2、打的士到“威高广场迪尚大厦”,十楼便是本所。
婚姻继承
首页 > 婚姻继承 > 离婚

威海离婚诉讼程序指导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14

 一、离婚案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都可以起诉离婚,不需要分居多少年的时间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离婚诉讼中原告当事人在开庭时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同时也可以以委托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庭的裁决,法庭可依法作缺席判决或裁定。
  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身在国外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委托他人在中国内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应办理委托书以及诉状或离婚意见书签名属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三、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举证指南为您的诉讼提供参考。
  l、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等。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
  没有登记结婚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等。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给予其办理身份证派出所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派出所户藉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等。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房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如系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如系公房应提供承租使用权证或者借用他人住房的证据。

  四、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被劳教和被**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无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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