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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10
根据以往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离婚前不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夫妻财产才能得到分割,即便夫妻某一方已经在转移财产、制造认为债务或者造成经营性企业亏损假象,或者还正在漫长的离婚诉讼中,或者夫或妻一方有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接到法院不准离婚的第一次判决距离第二次起诉还有6个月的法定时间段内,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得分割。
威海离婚律师指出在离婚前,不管理或不实际占有家庭财产的配偶一方,有时候只能眼看着多年夫妻积累的财产逐渐减少,而无能为力。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妇幼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我国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在不处理婚姻关系前提下直接解决了夫妻双方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