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简易程序;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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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22
关键词
离婚纠纷;简易程序;感情确已破裂
案情摘要
胡某、俞某于1986年经介绍相识,下半年定亲,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女,现已成年。二人于1997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胡某、俞某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双方因家庭经济纠纷分居。2011年4月,胡某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依旧分居至今。胡某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准予胡某、俞某离婚。
争议焦点
再次起诉离婚是否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裁判要点
胡某、俞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仍无和好的迹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胡某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