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 法律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5698213755
威海好律师网
网站公告 法律资讯 热点信息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故事 劳动纠纷 婚烟继承 合同律师 公司律师 拆迁律师 知识产权
成功案例 典型案例

网站公告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1、乘1路;2路;3路;3路远遥社区;4路;7路;8路;9路;10路;10路黄岛路支线;11路;13路;16路北环线;16路南环线;18路;20路;21路;22路;23路;24路;26路;27路;28路;28路鲁东驾培基地;32路;33路;36路;36路西七夼;38路;39路;40路;43路;47路;49路;50路;53路;55路;95路;103路;107路;110路;112路;113路;115路;115路夜班区间;116路;128路;k2路;k5路;k6路;k7路在“威高广场(华联)”站点下车,迪尚大厦十楼。 2、打的士到“威高广场迪尚大厦”,十楼便是本所。
法律文本
首页 > 法律文本

婚内夫妻借款答辩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的陈述全部是无中生有、违背事实做出的虚假陈述。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任何夫妻感情,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复婚是以诈骗答辩人钱财为目的,在将答辩人钱财骗光之后,被答辩人立即离开答辩人,被答辩人先后多次长时间离家出走,2016年1月8日离家后在没有回来,双方分居至今,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打电话,被答辩人向110报警,谎称答辩人骚扰被答辩人,民警给答辩人打电话说“再给被答辩人打电话将拘留答辩人”,这就是被答辩人陈述的“感情一直很深”?

2、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商量出售房屋事宜,答辩人在2013年4月26日复婚前出售位于白山市浑****室、702室,上述两套房屋属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无权干涉,出售房屋所得47万元也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被答辩人无权使用支配该笔房款。

3、被答辩人陈述的“2012年复婚前就商议将各自的一套房屋卖掉,一家三口到威海居住”完全是其个人的想法,事实根本并不存在上述情况。

被答辩人陈述“2013年两人将各自的住房卖掉,携款来威海”完全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是在2014年5月23日将自有的白山市鑫德名仕的房子出售,价格为228000元,向法庭虚假陈述2013年卖掉房子。被答辩人购买华夏山海城****室的第一笔定金是答辩人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的,怎么会是携款来威海的?

被答辩人陈述的“2014年儿子要结婚,二人决定给儿子买房子,……,担心儿子婚姻以后出问题,防止财产被分割……,给儿子买房子是双方共同决定的,是赠与行为,…….银行贷款是儿子偿还的”,上述部分陈述也完全是被答辩人编造的,答辩人从未说过为儿子出资购买婚房,且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做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相反,被答辩人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书、被答辩人出具的两份借条、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支付房款的相关银行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且,房屋的贷款一直都是由被答辩人按月偿还。被答辩人完全是颠倒黑白,信口开河。

4、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复婚之前2012年10月在威海购买房屋,房屋面积100多平,复婚之后也有地方居住,答辩人没有必要再出资购买房屋。2013年10月1日被答辩人利用国庆节放假,领着儿子来威海旅游,答辩人在去华夏城办理旅游证的时候,被答辩人个人突然提出威海华夏城买房并当场看中了房屋,但其手中没有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复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提出从答辩人卖房款47万中借款支付,答辩人很不愿意,因当时没有准备,就使用了自己的信用卡刷卡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答辩人在13年10月16日又通过银行为被答辩人支付房款99778元,同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10000元为被答辩人支付住房维修基金、担保费等费用,同日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出具借条,载明“借答辩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借款人***,2013年10月16日”。之后房屋装修时被答辩人借款4万元,都是答辩人刷信用卡支付。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家具两张床等超过2万元,也是答辩人支付,打借条时计算为15000元。2014年5月23日被答辩人将自有的白山市鑫德名仕的房子卖了之后也不归还答辩人借款。2015年8月10日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想要离家出走,就要求被答辩人还钱,被答辩人又说等卖了乳山的房子再还钱,并又重新出具借条。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在出具两份借条系伪造、或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款支付的首付、装修费、家具属于被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借条就属于双方对该笔款项作出的明确约定。

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答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上述条文适用的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而本案中,答辩人出售白山市浑江区****室、702室所得47万元也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答辩人借给被答辩人的215000元也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答辩人并没有以共同财产出借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是对条文的理解错误。并不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

 

 

 

友情链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
法律文库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山东事业单位信息查询网      威海房地产交易网     威海律师在线网
版权所有:威海精英律师网 鲁ICP备170078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