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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本金及年收益***元。
事实和理由:***年3月***日被告在担任烟台银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公司)经理期间,经被告推荐作为中间人,原告与银保公司签订烟台银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投资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年,年收益为8%,按年返还收益和本金,到期后本金及年收益共计108000元。被告自愿为银保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投资到期后如果没有到原告账户,由被告负责偿还。投资于2015年3月16日到期后,银保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及收益,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本金及年收益108000元。综上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