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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原告:***,男,汉族,***年7月1日生,住环翠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被告:***,女,汉族,***年 ***月5日生,住环翠区***,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高区*** 号楼***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 2007年原告打算购买位于高区***号楼***4室房屋,因原告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印花税、契税、装修费等费用均是原告出资,被告大学未毕业,没有经济能力,上述款项分文未支付。现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无法协商一致,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