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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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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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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因与第三人的纠纷导致土地被法院查封,受让方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款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承担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转让方与第三人的纠纷,导致涉案土地被法院查封,受让方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款。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土地转让款
规则详解: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承担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保证第三人不会就标的物向受让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在本案中,侨实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承担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保证第三人不会就标的物向金盛公司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由于侨实公司与中兴公司存在前期合作的纠纷,导致涉案土地一再被法院查封,侨实公司违反了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金盛公司在涉案土地被法院解除查封之前,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项目转让补偿款。
案例索引:(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16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89-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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