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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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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分居且未改善关系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22

关键词

婚姻关系 感情基础 矛盾 分居 感情破裂

案情摘要

徐某和金某甲于1993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并于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生育一子金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2000年因金某甲经常参与赌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时有争吵。经徐某劝说无效导致矛盾激化。徐某曾于2004年起诉请求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因金某甲赌博致使债主上门讨债,故徐某自2010年起开始和金某甲分居回娘家居住。2011年8月,徐某再次诉请离婚后法院再次驳回了诉请。此后二人仍两地分居,关系不见改善。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金某甲不同意离婚并辩称会改正缺点。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离婚。

争议焦点

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分居且未改善关系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裁判要点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一方经常参与赌博,导致二人矛盾不断加剧,在第二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可以认定为已经丧失了和好的机会。至今夫妻分居已近二年,虽然丈夫保证改正缺点,但妻子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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