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 法律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5698213755
威海好律师网
网站公告 法律资讯 热点信息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故事 劳动纠纷 婚烟继承 合同律师 公司律师 拆迁律师 知识产权
成功案例 典型案例

网站公告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1、乘1路;2路;3路;3路远遥社区;4路;7路;8路;9路;10路;10路黄岛路支线;11路;13路;16路北环线;16路南环线;18路;20路;21路;22路;23路;24路;26路;27路;28路;28路鲁东驾培基地;32路;33路;36路;36路西七夼;38路;39路;40路;43路;47路;49路;50路;53路;55路;95路;103路;107路;110路;112路;113路;115路;115路夜班区间;116路;128路;k2路;k5路;k6路;k7路在“威高广场(华联)”站点下车,迪尚大厦十楼。 2、打的士到“威高广场迪尚大厦”,十楼便是本所。
拆迁律师
首页 > 拆迁律师 >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05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友情链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
法律文库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山东事业单位信息查询网      威海房地产交易网     威海律师在线网
版权所有:威海精英律师网 鲁ICP备170078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