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29
案件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垫付部分医疗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筹措款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长期与被告人苏某之妻保持情人关系,被发现后拒不认错,反而言语挑衅,对双方矛盾激化具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