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荣成市成立荣成市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利用为洛阳某公司和荣成某公司融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余万元,该资金除极少部分用于上述项目外,其余款项均由被告人陈某转借他人或个人消费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向集资参与人退赔人民币12274200元(清单附后)。
三、从被告人陈某及华某公司、汤某、姜某、贾某处追缴的现金2012090元,银行存款1260010.09元及孳息(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户名陈某,账号62×××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户名陈某,账号62×××9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户名胡某,账号62×××21),手机2部、茶几3个、椅子29个、沙发8个、花瓶2个、桌子21个、电脑8台、保险柜2个、柜子10个、饮水机4个、茶桌1个、中央空调1个的变价款,抵偿被告人陈某的退赔款,按比例返还全案集资参与人。
四、从泰某公司处追缴的现金600000元,抵偿被告人陈某的退赔款,在本判决第三项分配结束后,按比例返还陈某以泰某公司名义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
五、豫C×××××宝马牌小型汽车,返还给贾某。